工信部科〔2017〕3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标准化协会和标准化专业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要求,加快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推动工业通信业团体标准化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培育发展团体标准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尤其是新技术、新产品和新业态的出现,全社会对标准的需求不断增大,单一的政府标准供给方式已很难满足市场对标准多样化、分层化的需求。大力培育发展团体标准成为加快构建工业通信业新型标准体系的重要手段。一方面,发展团体标准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标准化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升标准对市场的反应速度和灵敏度,满足不同层次对标准的需求;另一方面,发展团体标准有助于推动工业通信业标准体系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标准与产业发展的结合度,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
二、总体要求
立足制造强国、网络强国战略全局,紧密围绕《中国制造2025》重点领域,以推进团体标准应用示范为重点,逐步形成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遵循市场规律自主制定、发布和实施团体标准,快速反映和满足市场需求的团体标准化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团体标准在推进技术创新和培育区域品牌等方面的引领作用,服务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
(一)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鼓励社会团体紧贴市场需求,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通过市场竞争实现团体标准优胜劣汰,激发社会团体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的主动性和内生动力。
坚持创新驱动。支持社会团体主动将具有科学性和严谨性的相关科技创新成果融入到团体标准中,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提升产业、企业和产品核心竞争力。
坚持规范引导。探索建立团体标准应用示范工作机制,通过总结成功经验,推动先进团体标准在行业的普及应用,充分调动社会团体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工业通信业团体标准化工作机制基本健全,团体标准的市场认可度得到较大幅度提升。在市场化程度高、技术创新活跃的领域培育发展一批技术水平先进、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项目,推动形成一批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团体标准制定机构。
三、提升团体标准的发展质量和水平
(一)明确团体标准的发展定位。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制定技术指标全面超越或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推动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提升。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下,制定团体标准填补空白,快速响应市场需求。支持将相关科技成果融入团体标准,促进创新技术的产业化和市场化。社会团体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团体标准中涉及专利的处置政策并对外公布。
(二)规范团体标准的制定行为。社会团体需遵守相关国际规则、地区协定和标准中关于制定、采用和实施标准的良好行为规范,按照开放、公平、透明和充分协商的原则,制定形成广泛认可、规范可行的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程序和基本规则并向社会公布,有效规范和指导团体标准的制定行为。社会团体要进一步提升适应市场竞争环境、把握市场主体需求的能力和水平。
(三)打造团体标准高品质形象。积极培育团体标准的知名品牌,支持基础条件较好、市场影响力较大、代表性较强的社会团体围绕提升产品质量、创建区域品牌和推动技术创新等方面的需求,开展团体标准制定与实施,强化团体标准与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协调配套,不断提升团体标准的公信力和社会认知度,赢得市场和产业界的认可。
四、营造团体标准发展的良好环境
(四)树立团体标准应用示范标杆。鼓励地方行业主管部门、社会团体等申报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项目。按照“自愿申报、行业或地方推荐、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等工作程序,定期遴选出应用效果好、技术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社会影响力大的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项目并向社会公布,支持其在全行业范围内的推广应用,使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项目成为高水平、高质量的代名词,引领相关产业发展。
(五)探索建立团体标准采信机制。推动在产业政策、产业规划等方面采用团体标准,鼓励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吸纳和引用团体标准,扩大团体标准的社会影响力。探索建立团体标准转化为行业标准的机制,明确转化条件和程序要求,支持将技术水平高、实施效果好,属于产业发展重点领域的团体标准转化为行业标准。畅通社会团体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渠道,鼓励借鉴团体标准提出国际标准提案,参与国际标准制定。
(六)优化完善现有标准体系结构。进一步厘清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之间的界限和关系。将行业标准主要界定在重点技术、产品和服务,以及基础公益性领域,逐步减少一般性技术、产品和服务类标准。对技术变化快、发展方向尚不明确的重点领域,支持相关社会团体先期开展团体标准的制定与实施,为行业标准的制定探索道路、积累经验。
(七)支持团体标准的社会监督。团体标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不得损害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等。鼓励社会团体在团体标准化工作中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支持相关专业机构从合法性、合规性、先进性、国际性和影响力等角度,自主开展团体标准技术水平和实施效果评价,供市场参考。
五、保障措施
(八)强化团体标准培育发展的组织协调。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加强对团体标准应用示范等工作的组织协调,确定年度工作重点和发展目标,及时总结实施成效和经验,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地方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等单位要积极支持本地区、本行业内的社会团体开展团体标准制定与实施,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技术先进、应用效果好的团体标准项目。
(九)加强团体标准的宣传与服务。多渠道、多层次宣传团体标准化工作,大力提升全行业对团体标准的认知度。支持各类标准化研究机构、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等面向社会团体提供人员培训、标准编制和标准化技术咨询等服务,不断提升社会团体的标准化能力。支持社会团体加强与标准化研究机构、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协作,共同推进团体标准制定。
(十)加大对团体标准的资金扶持。研究推动对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项目、团体标准采信等重点工作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引导社会团体加大在团体标准方面的资金投入。鼓励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设立专项资金,支持相关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与评估。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12月19日